山东此公司 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傍微生物肥被处罚!

山东此公司 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傍微生物肥被处罚!

来源:凯发国际官网首页    发布时间:2023-10-10 09:43:58

当事人:辛集市新城供销社*****农资综合服务站,法人代表:张**,男,**岁;家住辛集市**乡**村**街**号;经营地址:辛集市**乡**村,营业执照代码:***********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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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当事人:辛集市新城供销社*****农资综合服务站,法人代表:张**,男,**岁;家住辛集市**乡**村**街**号;经营地址:辛集市**乡**村,营业执照代码:***********。

  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,辛集市农牧局(以下简称本机关)依法进行了调查,详细情况如下:

  2018年3月14日,辛集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辛集市新城供销社*****农资综合服务站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肥料进行检查。

  2018年3月14日,本机关根据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,制作了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,对涉案违法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产品做了证据登记保存,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,制作了询问笔录;2018年3月20日本机关将先行登记保存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产品退还给当事人。

  2018年3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,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肥料产品的行为。

  现查明,辛集市新城供销社*****农资综合服务站销售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是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。数量2吨,规格40公斤/袋,货值3500元,未售出。

  1.当事人2018年3月14日销售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(规格40公斤/袋)其包装上标注登记证号鲁农肥(2011)准字(1154)号,有效成分及含量:有机质³50%,N+P+K³5%;有益菌³2千万/克,生产企业:山东土秀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。该肥料含有益菌,属于微生物肥料,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、配方肥(不含叶面肥)、精制有机肥、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、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。”之规定,应到农业部进行肥料登记,省级登记属于越权审批,是无效的。应当认定当事人2018年3月14日销售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肥料是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。

  2.销售该批肥料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。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五条 “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,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不得进行广告宣传。”之规定, 当事人销售的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产品定性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。

  3.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共50袋(40公斤/袋),销售价格70元/袋,总货值3500元,还未售出。

  证据一: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,经营者张**身份证复印件1份,证明当事人的身份。

  证据二: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1份;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;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;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肥料产品的事实。

  证据三:询问笔录1份,证明当事人销售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肥料产品的数量、货值、进货渠道和该肥料未取得登记证的事实。

  本机关认为: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予认定,其行为违反了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五条 “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,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不得进行广告宣传。”的规定,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;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(一)生产、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;”之规定,本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〈辛农(肥料)告〔2018〕1号〉,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、申请听证的权利。

 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,且能深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,认真反省,积极检讨,及时改正,并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,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。

  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、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“鱼蛋白高钙有机肥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 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(没)款1500元。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  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  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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